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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附项目清单

日前,《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发布。《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前,全省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改造,华新、葛洲坝、亚东等大型水泥集团公司2500吨/天(不含)以上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30家,独立粉磨站绩效引领性企业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8年底前,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24〕1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2日

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推动落实《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改造,华新、葛洲坝、亚东等大型水泥集团公司2500吨/天(不含)以上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30家,独立粉磨站绩效引领性企业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8年底前,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超低排放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要求。具体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

(二)无组织排放。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表2)。

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三)清洁运输。

原燃料运输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2025年底前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比例不低于60%)。

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或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表3)。

(四)监测与监控。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开展评估监测,以证明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4、5)。同时,应按照水泥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品结构。

推动产品升级,加快水泥产品低碳化、制品化发展。落实《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严禁违规新增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二)有序推进改造进程。

根据水泥企业分布、规模及环保水平,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等7个重点城市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按照“一厂一策”原则,明确具体的时间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加强帮扶指导,协调解决困难事项。2024年底前,7个重点城市水泥企业基本建成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联网,完善车辆运输台账并实现动态更新;其他城市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鼓励水泥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水泥生产线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广泛开展冷却机升级换代、预热器分离效率提升,推广应用碳捕集碳封存等新技术新装备。

推进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

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装备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四)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CEMS、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区间和停留时间,控制氨逃逸。开展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

强化运输管理。鼓励水泥企业与供车单位、供货及进货单位(含个人)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以相应合同条款、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助力车辆合规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完善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二)加大专项资金奖补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对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水泥行业综合治理项目,按规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水泥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三)实行差异化管理政策。

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减少错峰生产时间。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已评定为A级的企业可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对于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采取停产措施。未实现清洁运输的水泥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关于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要求。

(四)强化科研技术支撑。

制订出台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大气污染与碳排放监测评估试点。发挥节能环保产业链“三链”机制,鼓励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等搭建省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地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本地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将改造任务细化到具体项目、具体时间,于2024年9月22日前报送省并抄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做到真重视、真治理、真提升。华新、葛洲坝等大型水泥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制定下辖水泥子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成立专项工作组推动实施,提前完成改造任务。其他水泥企业应根据区域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主动谋划、积极实施,确保按时完成。

(三)严格评价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积极落实《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机构开展评估监测。已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按规程申报公示,并接受全社会监督。鼓励省级水泥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改造和评估监测。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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