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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山东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全文如下:

各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

2024年9月29日

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在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力补齐设施短板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年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修复污水管网1000公里;到2025年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内新增完成2000个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68%以上。(牵头单位: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3.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加快完善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体系,开展有害垃圾分类全链条提升活动,年内力争实现设区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95%以上;到2025年年底,全省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达3500辆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年内打造10处“无废园区”;到2025年年底,推动20项工业固废处置技术装备列入国家推广目录。开展建筑垃圾产生量摸底评估,每个市至少合理布局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202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和去向。(牵头单位: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强化氰化尾渣、工业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建设2个国家区域性危废处置中心,谋划建设7个省级危废区域处置中心。支持淄博、滨州、聊城等市创建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牵头单位: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6.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维持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建设27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在济南、枣庄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全覆盖网络建设试点,年内规划建设48处回收站(点);到2025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废弃农膜回收贮运网络。(牵头单位:省;责任单位:省畜牧兽医局)

二、加快设施提标改造

7.加快实施“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改造,年内新增25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保持动态清零,累计完成54%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25年年底,力争所有县(市、区)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保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60%。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提标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加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给予不超过核定总投资40%的资金支持。年内完成8处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或封场,防止地下水污染。推动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渗滤液纳管排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9.加快建设园区工业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纳管评估。逐步推进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年底,化工园区全部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实施大气环境监测监控数字化能力提升工程,年内实现70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点位自动监测全覆盖。加快建设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固体废物运营监管统计数据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设施一体化市场化水平

11.支持有条件的市选取1—2个园区,探索建设污水、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延伸拓展循环经济产业链。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集焚烧处理、填埋处置、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处置利用设施。推广生活污水“厂网一体化”“厂网河一体化”处置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开展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协同处置试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到2025年年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7%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省商务厅)

13.以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为重点,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列入国家试点名单的,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对区域污水、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14.加快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推动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培育壮大100家左右生态环保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健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省、省发展改革委)

15.加快济南市等6个国家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建设,年内全省新增再生水利用规模10万吨/日,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3%。遴选一批城市开展省级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持续扩大再生水利用规模;到2025年年底,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

16.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每年遴选一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统筹整合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各领域政策资金,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各级国有资本联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17.探索设立“环基贷”“环保担”等政策性金融产品,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增信服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谋划实施一批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项目,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有效融合。(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8.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高效开展项目投融资对接。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中长期支持,鼓励采取银团、联合授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地将单个规模较小、位置分散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整县(市、区)打包或区域打包规范开展招商,制定激励引导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五、加强政策支撑保障

19.结合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六大工程”,深挖释放大气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全力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用地、用能、排污总量等资源要素保障。在符合政策要求前提下,简化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并联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20.组织开展固废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年内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遴选发布一批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绿色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污水处理费标准能够覆盖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并合理盈利。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强化征收工作,年内实现全省16市垃圾收费全覆盖。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健全医疗废弃物处置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核定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强化政策联动,协同推动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市要对照省里各项任务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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