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调查_生态保护案例_生态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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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社等人跨省非法收集、排放危险废物案

2、温某、吴某等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

3.赣州市崇义县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案

四、朱某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5、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6.苏州市某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7、某橡塑企业恶意倾倒危险废物案

8、某环保公司暗管盗取排水污染物案

九、某精密工业公司私设管道偷排污染物案

10、某制药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详情如下。

1.张某社等人涉嫌跨省非法收集、排放危险废物

【案例介绍】

2020年8月6日,吉安市兴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一江塔下段河道中发现死鱼。

由于地点位于吉安市峡江县,兴安生态环境局很快将情况通报峡江生态环境局,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动用无人机查找污染源。 调查发现,两县交界处的一家高岭土加工企业向弋江排放红棕色废液。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废水进行检测,发现弋江出水口水质呈高酸性。 涉嫌违法排污。

对此,峡江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峡江县政府和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汇报。

峡江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处置工作,通过筑坝、挖沟、外排废水回收、加碱中和等一系列应急处理措施,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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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峡江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人员对弋江下游4个断面进行集中监测。 结果显示,下游各点水质指标全部达到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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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液收集池、澄清池、中和池储存了大量工业废液,中和池内的废液通过水道排出。

委托江西某检测公司对排放废液及企业池内废液进行取样检测。 部分指标超标,被列为危险废物。

经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废液以江苏省昆山市一家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名义从江、浙、皖等地收集,并租用。浙江衢州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的车辆正在运输危险废物。 废物被非法转运至高岭土加工公司非法储存,废液偷偷排入周边农田和弋江。

【调查情况】

根据《刑法》(2017年修正案)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社会处理。安全机构依法备案、办理。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已立案侦查。 由此,1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9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张某社、陈某平有期徒刑11个月至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价格从8000元到20万元不等。

2021年8月17日,被告张某社等人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商协议,自愿承担本案生态修复及后续处置费用2896万元,经法院司法确认。

【励志意义】

针对突发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河流上下游生态环境部门联动上报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有效阻止了污染扩大。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使用无人机。 开展溯源调查,快速查明污染源,及时开展刑事案件移送。 通过多部门协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实施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生态破坏的工作。

2.温某、吴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罪

【案例介绍】

2022年4月6日,上里生态环境局接到上里镇政府环保基层网格员举报,上里镇永红村华南花炮第二厂(以下简称华南花炮第二厂)、隆林出口花炮上栗县工厂(以下简称:隆林烟花厂内有人非法倾倒、埋藏大量不明灰色粉状物质,现场散发出浓烈刺鼻气味。5月11日,上栗县开展区域性排查调查发现,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萍乡市星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泉公司)也存在非法倾倒、填埋此类物品的粉状现象。该粉状物质经鉴定为二次铝灰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有色金属矿冶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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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文某、吴某联系湖南省浏阳市张某等人,从湖南省浏阳市、株洲市等地非法运输铝灰1600余吨,在华南烟花一中出售。上栗县二厂、隆林。 烟花厂、兴泉公司存在非法倾倒、填埋行为。

事件发生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 上里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和要求,立即组织上里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公安、检察、当地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对三个非法铝灰倾倒和填埋场进行清理、转运和处置。

截至2022年6月8日,非法倾倒、填埋的铝灰已全部清除,共转移处置铝灰及污染土壤3673.45吨(污染土壤约2000吨)。

【调查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温某、吴某等人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

2022年4月13日,上栗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犯罪线索移送上栗县公安局。

4月15日,上栗县公安局对温某、吴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

公安部门追踪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益链,对涉案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6月13日,上里县人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励志意义】

该案查办充分发挥了基层环保网格化监管者的作用,强化了农村环保网格化监管,有效消除了监管盲点,第一时间发现了涉及危险废物的案件线索。时间。 通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落实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强化特案侦查,开展“全链条”精准打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3.赣州市崇义县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例介绍】

2021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崇义县杨美镇花路村吃水湾交界处出现大量刺鼻气味垃圾,赣州市、赣州市南康区赤土乡第三村。

崇义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崇义县公安局、南康区公安分局赶赴现场调查。 经调查,初步确定垃圾大部分为油漆桶和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为防止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崇义县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垃圾分类、称重、清运等预处理工作。

同时委托江西求是司法鉴定中心对暂存点、倾倒点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

污染物性质鉴定表明,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漆渣、废漆桶。 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和油漆废物(代码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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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1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截至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共逮捕携带者4人(已取保候审); 查处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企业13家,抓获涉案企业主14名(已取保候审); 查处倾倒危险废物企业3家,5吨以下企业5家,涉案企业主4人被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励志意义】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跨区域联动,发挥两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及时查明违法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深入挖掘、拓展线索,以达到侦办涉案案件的目的。 “全链条”打击危险废物犯罪,为严厉惩治涉及危险废物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保障。

四、朱某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例介绍】

2022年2月28日17时,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荷塘乡苍下村太极岭步道旁空地堆放不明固体废物。 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景德镇市昌江区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现场勘察发现,该地块(面积约5亩)上堆放着大量黑白吨袋(约100吨)。 吨袋内装有黑色粉状固体废物,散发出刺鼻气味。

为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立即对空地内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 共清理18辆卡车、114.66吨固体废物,转运至某制药公司仓库暂存。

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将线索反馈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该处倾倒固体废物来源为上饶市玉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 查询该公司信息得知,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再生铝合金锭铸件的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 灰烬 (HW-48, 321-026-48) 是一种危险废物。

朱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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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景德镇市昌江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保大队依法处理。

景德镇市公安局长江分局3月3日受理此案,3月17日立案侦查,对朱某等3人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励志意义】

此类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发生在相对偏远的地区,难以发现。 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出击、精准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发挥了有力作用。

5、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介绍】

202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宜春市原州区森林公安部门举报称,“新田镇社棚村交安里荒地上倾倒不明废渣,宜春市袁州区。”

宜春市原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倾倒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大量灰色粉状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

11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 两辆运输车已装载现场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准备对外运输。 垃圾倾倒场发现了约10米长的垃圾。 大量固体废物被倾倒在宽4米、深2.5米的坑内。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将其用水浸泡。 坑内的固体废物散发出浓烈的氨味。

生态环境部门立即通报公安部门。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带走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核实,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废铝灰,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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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案,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李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讯问。

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等人将17辆卡车、共计540吨铝灰转移至新田镇倾倒点进行非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李某某等人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 该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刑事拘留了11名犯罪嫌疑人。 。

2022年3月23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励志意义】

该案的侦破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作用。 利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办案,有效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为快速破获环境刑事案件争取时间,赢得主动,对打击危险废物犯罪形成强大威慑力。

6.苏州市某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介绍】

2021年8月30日,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一辆黄色罐车向苏州市吴江区中路大道路边沙井排放污水。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罐车内的污水为苏州市一家调味酱料公司的生产和生活污水。

苏州某调味酱料企业与苏州某保洁公司签订生活污水清除协议。 自2021年8月3日起,污水将运至苏州吴江平旺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按就近原则进行处理。

当天上午,罐车车主蔡某受保洁公司委托,将污水运至平望镇中路路南段,与车主一起排入路西侧沙井。司机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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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奖励】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苏州一家调味品酱料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罚款36万元。 与此同时,上述向平望镇中路大道旁沙井排放污水的罐车已移交给苏州吴江区水务局进一步处理。

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将对举报人奖励1万元。

【励志意义】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更好保护生态家园。人类赖以生存的东西。

7、某橡塑企业恶意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例介绍】

2021年12月1日,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接到投诉反映,“南京某橡塑企业在厂区机加工车间深埋危险废物约10吨。 ”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查看。

在拆装车间挖掘一个被混凝土封闭的水泥坑后,发现水泥坑内填满了泥土、少量建筑垃圾以及一些破损的废试剂瓶。

根据其2020年7月出具的危险废物检验报告,废试剂瓶属于危险废物,编码为900-041-49,确认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经进一步挖掘,共产生废试剂瓶及污染土壤2.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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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奖励】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对南京市某橡塑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万元。

【励志意义】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利刃”。 加大生态环境报告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的积极性。

做好处决衔接工作,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8、某环保公司暗管盗取排水污染物案

【案例介绍】

2022年5月16日,有人举报,某公司用槽车将废水拖至一家破产清算公司的闲置水池,直接排入下水道。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连云港某环保科技公司利用破产清算公司调节池场地经营氯化钙液体业务,并用软管排放池内水。 5月14日、5月15日,水池流入厂区。北侧沟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经监测,总铅、总镉、总铬三项污染物分别超出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57倍、12.2倍、3.02倍。 总锌、总锰分别超出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 23.6倍和106.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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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奖励】

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侦查。

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0元奖励。

【励志意义】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生态环境监督效率。 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学和守法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9、某精密工业公司私自安装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介绍】

举报人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苏州高新区一家精密工业公司存在将污水排入雨水井、未经批准擅自建厂等环境违法行为。

经排查,发现该公司轴芯车间外设有隔油池。 隔油池内有一根管道与污水管相连。 管道未完全堵塞,通过雨水主排口排入马运河; 超声波清洗设备产生的清洗废液通过管道连接至厂内雨水管道,通过雨水主排水口排入马运河。

对主要雨水口排放的采样水进行分析显示,石油类浓度超出《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2710倍。 苏州生态环境局查扣了该公司的超声波清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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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奖励】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了该公司利用私人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总额为98.9万元。

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万元。

【励志意义】

由于该公司厂区面积较大,内部布局较为复杂,部分生产设备较为隐蔽,难以及时、准确地核实举报的违法行为。

随着案件进展,执法人员邀请举报人会面,并利用百度地图确认现场违法点。

同时,当举报人得知该公司将废油转移至下水道时,立即联系执法人员,及时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人和执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为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10、某制药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介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启东化工园区一家制药企业偷排废水。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一家制药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违规排放情况。

于是,执法人员对厂区周边进行了初步排查,并联系了举报人,并告知其发现违法排污情况及时提供信息。

此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跟进。

接到举报后,南通生态环境局和公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某制药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员使用提升泵将原水池中的废水提升至南墙外的固定管道,拆除固定管道阀门并用软管连接后,废水直接排入南墙外固定管道。厂区西侧江丰河。

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排放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二氯甲烷值为2040毫克/升。

经查,该公司通过设置私人隐蔽管道逃避监管,秘密排放有毒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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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奖励】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某制药企业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南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案件举报人奖励2万元。

【励志意义】

有奖举报可以支持和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积极宣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通过悬赏举报,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有效填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具有震慑力。和宣传效果。

资料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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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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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