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最常用的科技术语之一,但人们对这个术语的含义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和理解。
从国内情况来看,大致有四种认识:一是认为生态不能改造环境。 生态环境一般应理解为生态和环境。 二是当某件事或一个问题既与生态又与环境有关,或者不清楚是生态问题还是环境问题时,就用生态环境,即理解为生态或环境。 三是用生态作为修饰环境的修饰词,把生态环境理解为不包括污染等问题、更符合人类理想的环境。 第四,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应该纳入其中,而不应该割裂开来。
应该说,以上四种理解都有其依据和合理性,但作为一个科学术语,不能长期存在太多歧义。 从科学研究与创新、信息知识的交流与传播、科学教育与普及三个方面,都需要尽快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院士曾指出:科学技术术语标准化对于科学研究创新、信息知识交流传播、科学教育和传播具有基础性作用。普及。 要深刻认识科技术语标准化的重要性。 。
生态环境是生态学和环境两个术语的组合。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原指所有生物的状态,以及不同生物体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德国生物学家E.海克尔于1869年提出了生态学的概念,认为它是研究动物与植物之间以及动植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一门学科。 然而,近年来,生态术语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是在中国,生态被普遍用来代表一种理想状态,出现了生态城市、生态乡村、生态食品、生态旅游等术语。
环境总是与某些中心事物相关。 人类社会以自我为中心,认为环境可以理解为人类生命的外部载体或人类周围的外部世界。 用科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复合体,实际上就是人类的环境。
人类环境一般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又称地理环境,是人类周围的自然世界。 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和岩石。 地理学将构成整体自然环境的因素分为五个自然圈: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和岩石圈。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人工环境,如城市、乡村、工矿区等,以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水平。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角度对环境作出了界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人为改变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乡村等。”
可见,生态与环境既不同又相关。 生态学关注生物与其周围环境的关系,体现更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关联性,而环境学则强调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外部因素,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广阔的空间、充足的资源和必要的条件提供了。
最早将生态环境组合成一个词,可以追溯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草案)和当年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时会议采用了当时流行的保护生态平衡的提法。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所长黄秉伟院士在讨论中指出,平衡是动态的。 大自然总是在打破旧的平衡并建立新的平衡。 因此,不宜使用“保护生态平衡”一词,而应使用“保护”。 生态环境置换维护生态平衡。 会议接受了这一提法,最终形成了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政府工作报告也采用了类似表述。 由于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这一提法,“生态环境”一词一直沿用至今。 由于当时的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没有对这个词作出解释,所以至今它的含义仍存在争议。
黄秉伟院士在提出“生态环境”这一术语后,查阅了大量国外文献,发现该术语在国外学术界很少使用。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钱正英院士等在《科学术语研究》杂志发表的《建议逐步纠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一文中进行了报道(第7卷第2期)2005年,并引用黄秉伟院士后来所说的话“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应该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的提法是错误的” ”。 他进一步表示:“我认为中国自然科学术语委员会应该考虑一下,它有权力改变这个事情。”
笔者认为,表达生态与环境、生态还是环境,仍需加上“和”和“或”,以避免理解不同。 将生态环境与环境划等号已不再恰当。
当前,应准确界定“生态环境”这一科技术语,规定其内涵和外延。 最后经宪法术语解释或自然科学术语委员会确认。
基于对宪法第二十六条中生态环境含义的解读,以及多年来生态被用来代表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并经常被用作褒义形容词的事实,作者认为生态环境应定义为:排除污染等能够解决重大问题、更符合人类理想的环境,或者说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