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省十三届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明确规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等,为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规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环评联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划草案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
《条例(草案)》规定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采取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后续实施的优化调整建议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条例(草案)》还创新性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从生态环境监管角度对规划环评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抓手,有利于推动规划环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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